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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輔導教師相關法令及三級輔導各類人員執掌

法令
台南市國民小學輔導教師設置要點(草案) 101年5月11日訂定
 壹、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
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
三、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訂定基準。 四、 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貳、目的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學校建立輔導教師制度,並達到下列目的特訂 定本要點:
一、提供國小學生諮商輔導管道,全面強化國小輔導專業工作,落實二、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介入輔導並發揮預防功能,協助適應困難之學生適性發展。
三、運用輔導專業人力,整合學校輔導資源網絡,提升輔導工作效能。 
參、輔導教師類別 本要點之輔導教師分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兩類別。
 一、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之任用資格
 (一)101學年度至105學年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 ,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 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106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一) 依教育部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 數訂定基準第5條,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 主要職責。原則上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授課內容以綜合活動課為主,並不得 兼課。 (二) 專任輔導教師負責教育部訂定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二、三級為主,其中三 級部份以轉介的個案管理為主。
(三) 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個案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2.小團體輔導:每學期至少帶領一~二團,每團至少12節課為原則,並負責小團體輔導工 作含規劃、執行、成果製作。
3.個案輔導(含認輔派案):以二、三級個案為主,三級轉介為個案管理者,每週至少晤談 6節課,每學期至少120人次為原則,並負責派案。
4.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及相關研究。
5.班級輔導:未轉介諮商中心之危機或特殊事件處理
6.協助學校發展性輔導活動之推動。
7.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8.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18小時。
9.聯繫社會團體、社會資源,共同協助輔導學生。
10.參與學校輔導工作的執行及評鑑。
11.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12.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13.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專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三、國小兼任輔導教師之任用資格
 (一)以教育部規定A-D類教師為原則。
 (二)以校內具相關資格者優先任用。
四、國小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一) 負責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協助二級個案之處遇為主。
(二) 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 個案輔導每週至少晤談1-2節課,每學期至少16人次。
2. 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並提出個案研討。
3. 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4. 協助輔導室各項議題之事務執行。
5. 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18小時。
6. 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7. 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8. 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等行政人員兼任。但國小6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 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函報經本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督導考核
 (一) 專任輔導教師考績由輔導業務單位主管考核,並適用於教師法及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二) 專任輔導教師出缺勤比照學校教師出缺勤管理辦理。
◎、增置輔導教師之學校應配合事項
(一) 檢視學校輔導體系,整合相關資源,規劃提升輔導專業效能措施。
(二) 確立學校輔導機制及流程,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並檢討改進。
(三) 教師專長專用,並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及輔導效能為優先考量。

三級輔導各類人員執掌

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出處:行政院主計處
主旨:茲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說明,並自96年度起實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 輓聯、
     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
     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二)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
     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
     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 ( 即首長、
     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三)預算執行: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
     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
     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
     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
     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
     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 1 個職
     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
 二、至本院95年11月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6664A號函頒各級政府機關
   及民意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特別費支用規定,停止適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暨省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
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