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出處:行政院主計處
主旨:茲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說明,並自96年度起實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 輓聯、
     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
     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二)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
     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
     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 ( 即首長、
     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三)預算執行: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
     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
     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
     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
     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
     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 1 個職
     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
 二、至本院95年11月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6664A號函頒各級政府機關
   及民意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特別費支用規定,停止適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暨省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
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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