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102學年度上學期果毅國小兒少保研習

日期:102.10.2
壹、兒童少年補戶問與答(資料來源http://pub.mlc.edu.tw/viewitem.jsp?itemid=000000000163536)
一、   辨識指標─我如何判斷學生可能需要公權力介入的保護?
兒童、少年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從事性交易等行為當然為應受保護類型,然而為維護其身心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規定兒童、少年不得有吸煙、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飆車、遭受買賣、質押、遺棄、疏忽、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等迫害行為。廣義言之,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在安全、健全環境中成長的行為,均屬兒少保護工作的範疇。
學生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疏忽、遺棄等情形,可能因為害怕、自卑、羞愧、不知如何表達或無法判斷事情嚴重性等因素,而沒有主動向師長或同學提及的情形;相反的,學生若有偏差行為、從事性交易的狀況,自我揭露的可能性是較低的,也因此,教師需要具備高度的敏感度及對相關法令、資源的相關知能,才能即時辨識及發現。
然而,不論上述何種情境,對未滿18歲的兒童、少年,國家均立基於保護立場提供相關處遇。因此,以下介紹若干辨識指標,提供老師判斷的資訊。指標僅供初級辨識使用,不代表一定是身心受虐的小孩,仍須老師主動關心與瞭解,才能判定是否符合指標進行通報。

Q1:管教與家庭暴力的不同?
A:孩童出生後,家庭是他們學習各項規範、知識的社會化場所,在學習過程中,難免會犯錯,需要父母、家長的管教與指導。從Piaget的認知發展學習論觀點,父母的管教應順應子女的認知發展順序,有利於他們的發展及適應未來的社會。Gesell的發展成熟論認為父母在管教時,應尊重及瞭解生理上的成熟度及天生的個別差異,引導並提供適時的協助(謝智玲,2007)。因此管教不是一昧的糾正、上對下的灌輸、或是不打不成器的思維,而是配合孩童的認知發展、生理成熟階段,予以適切、適性的規範教育。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的暴力相向行為,有對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成員關係包括配偶/伴侶,包含已離婚的夫妻、同居人、同志伴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四親等[1]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公權力可以介入處置的領域。

Q2:身體暴力/虐待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在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而造成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身體上的傷痕、骨折、內傷或灼傷等傷害、身體器官功能受損,或是死亡;讓其處於可能發生前述傷害的環境中;過度或不符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可能情形如下:
皮膚傷害―瘀/挫傷
1. 發生於有皮下脂肪保護之處,如面頰、腹部、腰側面、臀部和大腿。
2. 傷痕形狀為有器物形狀的傷害,如棍打、繩鞭的標記、掌/指印。
皮膚傷害―燒燙傷
1.常見於生殖器、臀部及雙側手腳。
2.虐待性燒燙傷與周圍健康組織間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界線,與一般意外造成有漸進過渡區域的形狀不同,如臀部、會陰處的「甜甜圈的洞」、「斑馬紋」、四肢處的「手套形」、「長襪形」、香菸造成圓形一致的深度燒傷、或特殊形狀的烙印燒傷,如電熨斗或電捲棒。
皮膚傷害―咬傷
1.傷痕形狀有短列齒痕、橢圓形齒痕。
2.若上犬齒留下的齒痕間距大於3公分,表成人造成。
顏面傷害
1.眼睛—有貓熊眼、眼皮腫脹的情形。
2.耳鼻喉—如耳朵軟骨的瘀/挫傷。提醒你/妳,耳鼻喉部位通常不會有意外撕裂傷。
3.嘴唇—如上嘴唇繫帶撕裂傷。
4.牙齒—若牙齒變色,表牙髓已經壞死,可能有舊創傷。
5.頭髮—若長短參差不齊,可能是被施虐者拔頭髮所致。
6.頭部傷害―導致兒虐後遺症和死亡最常見的原因頭部因有頭髮覆蓋,外傷不易顯現,可從其情緒、生理狀態判斷,如煩躁不安、嗜睡、嘔吐、痙攣、精神狀態改變或呼吸暫停。

Q3:精神虐待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對兒童少年排斥貶損、隔離、威脅、恐嚇、忽視或拒絕給予、誘導墮落的狀況、或持續對兒少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對待、或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使其心生恐懼、產生內在壓力,影響其身體發育,或不利於其行為或情緒發展。
類型:
1.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年顏面的行為。
3.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5.鼓勵兒童少年參與、使用,或未予禁止參與、使用一些偏差或犯罪行為。
6.利用兒童少年,以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7.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情緒表徵
1.心智、生理、或社會性發展遲緩。
2.有偷竊、攻擊、逃學等反社會性行為。會打自己、割腕等自傷行為。
3.凡事抱怨、極端被動或攻擊、過度要求、刻意吸引他人注意等行為。
4.有吸吮、咬、搖晃等自我刺激行為。偷藏食物、狼吞虎嚥、吃調味料、吃垃圾桶的食物等。有遺屎遺尿的排便問題。
5.不符年齡的成熟或幼稚的過份順應行為。黏人或不能忍受與父母分離、不安、重複問問題、不快樂、退縮等情緒行為。

Q4:疏忽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因無知、無意有意不加注意,本人或准許他人怠忽執行對於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應盡的職責,使兒童、青少年的健康或幸福受到傷害或威脅的一種不作為行為。
類型
1.遺棄。
2.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的教養。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炮、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0.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1.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3.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身體指標
1.經常的飢餓、外表髒亂不潔,有異味或穿著不合時令。
2.經常出現疲倦、無精打采的模樣。疾病或傷口缺乏適當的照顧及處理。嚴重皮膚病而未就醫。
3.體重過輕或營養不良。缺乏適當刺激造成的身心發展遲緩。
行為表徵
1.乞討、藏匿或偷取食物。
2.經常在外遊蕩、夜歸、離家出走。
3.吸煙、飲酒、嚼檳榔、吸毒。偷竊、破壞毀損或傷害等。
4.經常遲到、在課堂上打瞌睡、逃學、輟學。同儕關係不良,不喜社交且有退縮行為。抱怨無人照顧或關心。

Q5:性侵害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性侵害定義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是指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利用患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的男女、或對未滿16歲的男女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者,加重處罰。兒童、少年若遭受強制性交、猥褻行為,可能會有以下行為表現:
身體指標
1.長期肚子痛。遺屎遺尿。
2.不能安眠、做惡夢。
3.飲食習慣改變,如沒有食慾或暴飲暴食。
4.抱怨身體不舒服或疼痛等。
行為表徵
1.上課無法專心、精神恍惚、成績突然退步。
2.不願意換衣服,幼童如廁時不願旁人協助。
3.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行為極端改變,如行為退化或攻擊性極高。
4.對性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拒絕與人來往、不信任他人。
5.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6.有自我毀傷的行為,如割手腕、自殺。

Q6:偏差行為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偏差行為係指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毒品等偏差行為,依其性格、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常見類型與行為表徵
1.偷竊—書包裡經常攜帶工具,如鐵絲、螺絲起子、刀剪等。
2.恐嚇—突然變得有錢,但並不是家裡給予的、使用高級用品或出入電動玩具店,並非其經濟能力或零用錢所能負擔的。
3.吸毒或藥物濫用—輕易發怒、情緒化、學校成績突然變壞、遲到、打瞌睡、蹺課、體重減輕、目光呆滯、反應遲緩、無故發笑。
4.群聚行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或參加不良組織等。

Q7:從事性交易或網路性交易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性交易為有對價之性交與猥褻行為,性交易之虞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侍應的工作。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網際網路發達,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等介面(MSN、雅虎即時通)進行性交易行為亦為目前警方辦案的重點工作。
行為表徵
1.有逃家、中輟情形。
2.打扮過於成熟、暴露、或華麗。
3.無法交代行蹤、無法交代金錢來源、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4.出手過於闊綽、購買名牌用品、常炫耀購買用品等。

貳、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手冊

參、教育部兒少保線上研習
1.學習平台:https://ups.mo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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