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友善校園週向教師宣導資料

禁止體罰、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對照表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其他宣導事項
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
2.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請參考台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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